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8.05.11    浏览次数:2311次

国资评价〔2003〕73号

  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各中央企业:

 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,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,根据《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》(国资委令第1号)及清产核资政策的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》,现印发给你们。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,认真遵照执行,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。

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

二○○三年九月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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